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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海关总署第33号文件的紧急通知
 
 

TO:各代理

   接海关总署第33号文件的紧急通知,自2010年7月1日起,所有出口快件物品(文件除外)均需单独报关,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:

1.该物品海关HS编码;

2.出口企业(发件人)在海关注册的十位代码;

3.报关委托书

   如发件公司无法提供以上资料仍要求我司代理报关出口,则每票快件需加收10元人民币的报关代理费.

   特此通知!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远通快递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0年6 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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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公司:
8621-5449-0230
韩国公司:
00822-2661-2500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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